申请人:吉林省衡天拓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33010号“衡天拓润 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8082号“浩天 HT及图”商标、第18968770号“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且持续的市场宣传与商业使用,已积累了深厚的品牌认知和消费者信任,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形成了显著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其处于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未满一年之情形,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HT”与引证商标二“HT”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及表现形式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开展广告宣传活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