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昇锐(广州)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86188号“SR SUNR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04074号“SUNRISE INTERNATIONAL”商标、第42151789号“培旭 儿童之家 SUNRISE DAYCARE”商标、第85273085号“旭日书店 SUNRISE BOOKS”商标、第57716110号“昕兴动向 SUNRISE DANCE.”商标、第14860215号“SR JET”商标、第14860231号“JETS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英文“SUNRISE”,与引证商标五、六均包含图形化的英文“SR”。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无需再等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