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寰益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72883号“SKINSP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无固定含义,不会使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商标本身无关联性,不会引发功能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KINSPAN”所包含的“SKIN”可译为“皮肤”,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