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沃特人工智能(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41060号“United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4682号“United Engine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识别作用,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且经过使用进一步强化了识别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United AI”,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似,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处理;水净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处理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