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文圆方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53336号“渔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55242号“渔所小馆 YU SUO RESTAURANT”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