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市大烔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5572号“美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72693号“美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咖啡馆、餐厅、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46期《商标公告》。且该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维持,在餐厅等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92037号“美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