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满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沃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25712号“粮源居LIANGYUAN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不是故意模仿他人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59841号“粮源酒庄”商标、第32464164号“粮源”商标、第49106190号“粮山源”商标、第32792445号“粮源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曾取得《梁源居》美术作品版权证书。申请人对自创作品有着深厚的感情,申请商标对申请人有着特殊的含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梁源居》美术作品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另,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