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家口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076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3020号决定,于2025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的在2022年02月10日至2025年0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复审商标在“1.资本投资;2.融资服务;3.融资租赁;4.租金托收;5.活立木的金融评估;6.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7.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募集慈善基金;2.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网络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及宣传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求对其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网络搜索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官网信息;
2、被申请人授权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交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授权许可声明》;
3、被申请人组织架构信息;
4、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材料;
5、江苏交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给本案的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证据4为电子证据,合同封面页及内容左上角部分的复审商标极易进行后期添加伪造。与沧州交发畅通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仅提交了机器销售发票,缺少租金给付发票。与石家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交易合同中,被申请人未提交第一期租金发票,仅提供第三期租金发票,而该发票的开票时间为2025年3月4日,这不符合交易习惯。与江苏泰高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动产出租,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无关。与江苏万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中,被申请人未提供审查期限范围内的第1-7期租金发票,仅提供第9期租金发票,不符合交易习惯。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投入了实际的生产和使用当中,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融资租赁、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9月6日止。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1.资本投资;2.融资服务;3.融资租赁;4.租金托收;5.活立木的金融评估;6.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7.不动产管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授权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交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租赁合同显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分别向承租人石家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出租其购买或受让的摊铺机、沥青搅拌站等商品,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并有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证据5租赁合同显示江苏交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向南京爱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租经营场地,并有对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发票予以佐证。上述合同书首页或合同左上角显示有复审商标,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融资租赁、不动产管理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融资租赁、不动产管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资本投资;2.融资服务;3.融资租赁;4.租金托收;5.活立木的金融评估;6.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7.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