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迁市披萨卷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钟吾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56481号“宿迁市披萨卷行业协会 宿迁披萨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符合相关要求,并且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性,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广为知晓,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人未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符合要求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二、申请人未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三、申请人未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
四、申请商标“宿迁市披萨卷行业协会 宿迁披萨卷及图”整体使用在卷饼商标上缺乏显著性,且申请人未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性。
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卷饼”商品与“宿迁披萨卷”中包含的“披萨卷”不一致,易造成消费者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