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胜合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家家有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912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5733号“天天回家 FAMILY DAY及图”商标、第18466153号“来德盛 LAIDESHENG 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量仪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