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30729号“台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2100号“台源堂”商标、第6933165号“台原”商标、第6768123号“台原及图”商标、第53714421号“坮源”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