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祥生铭钰(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060248号“旷野玫瑰 WILDERNESS ROS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无芯香氛蜡(芳香制剂);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的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360519号“荒野玫瑰”商标、第63292038号“旷野玫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第G890946号“WILD ROS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无芯香氛蜡(芳香制剂);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申请商标在“化妆品;彩妆化妆品;洗发液;口气清新片;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