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古汉唐中医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汉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2008号“汉谷医疗 HAN•G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637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采购合同、产品订货合同、销售发票、中标通知书、产品介绍、朋友圈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1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医疗分析仪器;2.医疗器械和仪器;3.医用诊断设备;4.诊断和治疗期同位素设备和器械;5.理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医用冰袋;2.吸奶器;3.避孕套;4.假肢;5.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从未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医疗分析仪器等商品上。由于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资质;
2、产品专利证书;
3、产品销售合同;
4、发票;
5、成交通知书及中标通知书;
6、产品采购配送单;
7、产品及包装照片;
8、所获荣誉;
9、宣传页;
10、朋友圈宣传推广截图;
11、报价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缺乏真实性、有效性及关联性,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具有证明力,并没有于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真实、有效、合法、公开的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商标注册公告于2017年10月27日刊登。
2、本案复审服务为医疗分析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诊断和治疗期同位素设备和器械、理疗设备商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8仅是生产资质、专利证书及荣誉,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与江门市五邑中医院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在复审期间内,与广西科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以及证据5、6、11的报价单均无发票加以佐证;证据4的发票或不在复审期间,或显示的并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7、9、10为自制证据,且部分证据不在复审期间内,证据10的朋友圈截图属私人社交领域,受众有限,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上述截图不足以认定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性使用。综合上述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