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519562号“众云优选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众云优选及图 67519562

阅读:128538 2026-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祥火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万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众云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06日对第67519562号“众云优选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主流搜索引擎、网站、各类电商、新媒体、短视频平台等对争议商标进行检索,未查…

  申请人:江苏祥火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万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众云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06日对第67519562号“众云优选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主流搜索引擎、网站、各类电商、新媒体、短视频平台等对争议商标进行检索,未查询到注册人及其被授权人对其近三年的使用情况。所以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在搜索引擎里的搜索结果;

  2、争议商标在购物网站检索的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35类开商业发票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商标注册公告于2023年6月20日刊登。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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