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心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古嘉辉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对第80845666号“悦悠享 YUE YOU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361917号“悠享生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下申请争议商标,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会误导公众,产生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含药物的护肤制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5年9月13日第1951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物护肤液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悦悠享”与引证商标文字““悠享生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卫生消毒剂、婴儿尿裤以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物护肤液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除卫生消毒剂、婴儿尿裤以外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除卫生消毒剂、婴儿尿裤以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婴儿尿裤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卫生消毒剂、婴儿尿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另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卫生消毒剂、婴儿尿裤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