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330316号“玖一汉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玖一汉印 70330316

阅读:117759 2026-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汉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玖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9日对第70330316号“玖一汉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汉印”“汉印 HPRT”商标经长期多渠道地广泛持续使用,在全国相关公众中享…

  申请人:厦门汉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玖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9日对第70330316号“玖一汉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汉印”“汉印 HPRT”商标经长期多渠道地广泛持续使用,在全国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966959号“汉印 HPRT”商标、第12110347号“汉印”商标、第22967072号“汉印 HPRT”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申请人与厦门普瑞特科技有限公司关联情况;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企业厂房照片;“汉印”品牌打印机产品图、宣传销售相关资料;行业证明、企业及品牌所获荣誉;年度审计报告、税收完税证明;申请人获授权的专利清单、质量认证证书;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证明;“汉印”驰名商标认定裁定、在先案件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0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10月0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类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规定,本案审理具体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使用不易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玖一汉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汉印”,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0330316号“玖一汉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玖一汉印 703303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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