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精英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君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9日对第69037259号“君优JUNY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君优”字面含义可解读为“令君无忧”,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质量特点,且缺乏固有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二、争议商标“君优”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物流运输;货运服务;船运货物;汽车运输;航空货运;仓储服务;包裹投递;快递服务;旅行预订;铁路运输的包租服务”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07月0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君优JUNYOU及图”中汉字“君优”非固有词汇,无特定含义,使用在物流运输等全部核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也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主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未就其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实体性规定提出具体的事实及主张,属于程序性条款,故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