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缪晓丹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87238号“点衡及TENET BUSI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9007355号“TENET”商标、第79010141号“ZTENET”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