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宁吉颂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品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47029号“S+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80925号“S+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注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