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36280号《关于第7261459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93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3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6)最高法行再1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二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基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新的事实状态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