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麦加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98086号“麦加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6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宽展期已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显著性极强,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外国地名。申请人已在先注册“麦加德”商标。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参展图片、网络销售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麦加”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