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敖东药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唐秋天的果滋补特色产品旗舰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81485号“持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及含义,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具有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页、商品图片、经营场所图片、网络宣传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