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721826号“爱回收返航新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回收返航新生 86721826

阅读:108076 2026-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万物新生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21826号“爱回收返航新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对申请…

  申请人:上海万物新生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21826号“爱回收返航新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信息、相关媒体报道、社交账号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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