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02419号“慧中转 HUI TRANSF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67216号“慧一 慧 HUIYI及图”商标、第16299652号“慧君及图”商标、第71442934号“慧及图”商标、第74778300号“静阳慧香阁 JINGYANGHUIXIANG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文字部分是申请人航空旅客智慧中转服务品牌标识,亦是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权利延续,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申请审查中,其最终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理念、宣传报道、产品宣传手册、海报、在先案例、引证商标二撤销送达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且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期满未续展的宽展期中,引证商标一、二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