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42050号“RAND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ANDM 61042050

阅读:35356 2026-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通频道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摩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2日对第61042050号“RAND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的《RICK AND MORTY》(瑞克和莫蒂)系列动画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抄袭和…

  申请人:卡通频道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摩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2日对第61042050号“RAND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的《RICK AND MORTY》(瑞克和莫蒂)系列动画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抄袭和摹仿,且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RICK AND MORTY》(瑞克和莫蒂)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580566号“RICK AND MO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影印件及U盘形式):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瑞克和莫蒂 RICK AND MORTY”的相关介绍、网站播放截图及评价、媒体报道情况、国家图书馆的检索信息、所获荣誉;相关案例;被申请人及其商标情况、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7月2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电子雪茄;鼻烟;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电子水烟袋;雪茄及香烟烟嘴上黄琥珀烟嘴头;火柴盒;香烟打火机套;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商品类别共申请注册245件商标,包括如“LOONEY TUNES”、“CHOOPA CHOOPS”、“SQUID BOX”、“GORILLA BAR”、“CLOUD PLUS”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或作品名称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注册。在第71936533号“RANDM”商标异议案件中,我局已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如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商品类别共申请注册245件商标,包括如“LOONEY TUNES”、“CHOOPA CHOOPS”、“SQUID BOX”、“GORILLA BAR”、“CLOUD PLUS”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或作品名称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注册。在第71936533号“RANDM”商标异议案件中,我局已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在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4类“电子雪茄;鼻烟;电子香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娱乐服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一般不判定为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RANDM”与申请人《RICK AND MORTY》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区别,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1042050号“RAND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ANDM 610420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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