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拉第未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637975号“FF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9551号、第40980991号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85、189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9552号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