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首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石榴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47600号“北疆星途 BEIJIANGXING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臆造性商标,拥有其独特的含义,用作商标根本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57547号“北星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提供博物馆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