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峻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申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166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434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