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90772号“GREEN COURT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图文结合的组合商标,以文字“GREEN COURT ONE”为显著部分和识别服务的来源,其英文部分直接对应汉字为“碧云壹号”,并不会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