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非航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42340号“AIRSCA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标志,没有任何固定英文含义,是申请人用于飞机娱乐系统中的具有极强显著性的品牌,申请商标不属于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航空公司之一,后续“AIRSCAPE”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一般也会与申请人公司显著性最强的标识“SOUTH AFRICAN AIRWAYS及图”结合使用,因此“AIRSCAPE”商标的显著性也会由此进一步增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官网关于申请商标的介绍、在先案例、中国民航局国际局关于申请人公司的登记信息、申请人企业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AIRSCAPE”构成,该文字易被理解为“鸟瞰图”等,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