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理想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67912号“ID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进一步延续性注册,申请人放弃在“皮肩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04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084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07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32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在包等商品上已被驳回,在皮质系带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皮肩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皮肩带”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