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兹倍迪斯(成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杰诚智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3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095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23021号商标、第15535847号商标、第50697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照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调压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水分离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水分离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