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德福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30013号“德福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23719号商标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83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0958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