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听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48555号“VOCL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医疗器械和仪器;耳蜗植入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201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975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助听器;医用助听器械;听力保护器;耳塞(听力保护装置);隔音用耳塞(非医用);数码助听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外科用海绵商品上已被撤销,在医用灯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耳蜗植入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助听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助听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耳蜗植入物”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助听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