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赛尔欣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69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3739号商标、第48684191号商标、第11991266号商标、第76551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版权证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整体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生物医学研究;技术研究”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生物医学研究;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