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好希望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01094号“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84093号商标、第60923642A号商标、第14324077号商标、第528706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识别元素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