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儒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05750号“乐我校园 LEWOXI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87441号商标、第15890460号商标、第3234497号商标、第23630254号商标、第15496375号商标、第76596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企业字号高度关联,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于2026年02月06日有效期满,当前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尚未满一年,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