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69808号“梧桐镇 WUTONG 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也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来自该地名所指地域范围,故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