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299747号“迈固 MOO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迈固 MOOG及图 30299747

阅读:107663 2026-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联邦-莫古尔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辉门润滑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雨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对第30299747号“迈固 MOO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迈固 MOOG”属于申…

  申请人:联邦-莫古尔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辉门润滑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雨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对第30299747号“迈固 MOO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迈固 MOOG”属于申请人在先独创的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品牌,不但未合理避让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迈固 MOOG”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该情形难谓善意。并且被申请人及其前身还大量申请注册了与国内外知名汽车、润滑油、防冻液、汽车配件等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系信息;2、迈固 MOOG品牌官方网站介绍;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4、迈固 MOOG在互联网和微信公众号的报道;5、在企查查上查询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相关变更记录截图;6、被申请人及其前身商标注册列表及他人知名品牌介绍;7、被申请人在拼多多上开设的店铺页面截图;8、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在润滑油领域形成独立、稳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是网页截图,属于单方形成,对其真实性存疑,更不能证明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MOOG”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产品包装、用户评价、店铺上线记录、销售统计、推广合同、发票及发货单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9、美国汽车名人堂网站关于HUBERTC.MOOG先生的介绍;10、澎湃新闻关于美国汽车名人堂的介绍;11、(2022)京73行初4443号行政判决书;12、被申请人邮件信息;13、上海士麦那润滑有限公司在顺企网刊登信息及产品页面;14、企查查关于上海士麦那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15、李春辉名下商标信息;16、企查查关于邹城市朵轩麽法电子商务商行的工商登记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济宁市辉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脂、润滑油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济宁市辉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7日名义变更为济宁辉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后又于2021年9月20日名义变更为辉门润滑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8年4月、5月、6月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8件商标,其中有“一汽解放备件 悍天途 VVV JH JM JP 666”、“东风柳汽乘龙备件”、“川崎建机”、“沃尔沃建设机械”等与他人知名汽车及摩托车品牌相近的商标,至本案审理时,上述18件商标均在注册审理中被予以驳回,其中第31321702号、第31306860号等均因“申请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标识作为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易误导消费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规定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条款被予以驳回,且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迈固 MOOG”商标构成相同,该情形难谓正当,且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8件商标,其中有“一汽解放备件 悍天途 VVV JH JM JP 666”、“东风柳汽乘龙备件”、“川崎建机”、“沃尔沃建设机械”等与他人知名汽车及摩托车品牌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虽在理由中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但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明确引证商标,并且至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之时,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超五年,故对申请人所提及的上述理由予以驳回。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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