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378937号“蓢迪小黄条LANGDIXIAOHUANGTI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蓢迪小黄条LANGDIXIAOHUANGTIAO 77378937

阅读:84587 2026-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南创信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对第77378937号“蓢迪小黄条LANGDIXIAOHUANGT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

  申请人: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南创信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对第77378937号“蓢迪小黄条LANGDIXIAOHUANGT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65408920号“朗迪”商标、第71603066号“朗迪”商标、第63707275号“朗迪丽乐”商标、第63731282号“朗迪贝贝”商标、第63714015号“朗迪士乐”商标、第74903310号“LANGDI”商标、第41480892号“朗迪佳”商标、第65403012号“朗迪”商标、第5214736号“朗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九的摹仿、复制,共存市场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朗迪”商标近似的商标,并且申请人曾对被申请人的 “蓢迪小黄条LANGDIXIAOHUANGTIAO”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经无效宣告裁定已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与本案类似的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商标受让及商标被驳回的情况;朗迪所获荣誉、线上销售数据、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企业年报;宣传推广合同及国图检索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九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相关利益。最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相关规定,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且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未对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进行任何虚假描述,未违反相关规定。并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第70843727号商标异议决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豆奶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白、蛋、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茶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婴儿食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虽处于驳回复审中,但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5类、第10类、第30类、第35类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其中与争议商标相同的商标还有4件,并且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商标相同的第70847555号、第70845567号“蓢迪小黄条LANGDIXIAOHUANGTIAO”商标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部分无效,均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并且相关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饮料(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分别核定使用的乳酸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二是否为有效商标,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故对于被申请人暂缓请求不予支持。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引证商标九的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有所差异,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本案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7378937号“蓢迪小黄条LANGDIXIAOHUANGTI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蓢迪小黄条LANGDIXIAOHUANGTIAO 773789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13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