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42188号“CMC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MCT 14042188

阅读:119173 2026-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同恒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宏意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186777号《关于第14042188号“CMC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46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同恒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宏意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186777号《关于第14042188号“CMC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46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诉讼阶段提交的《渭武高速机电工程一体化智慧管控平台软件》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对应的业务回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平台截图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诉讼阶段提交的《G211东河大桥至调节坝段二期工程(东互通连接道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发票、设计汇报现场照片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建筑学咨询、地质研究服务上进行了相关使用。申请人诉讼阶段提交的《广西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发瑞隧道安全风险智能防控系统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隧道巡检机器人场景应用实拍照片、媒体报道、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排查与运营风险管理系统运营页面等证据,能够证明服务商标在核定的质量检测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的机械研究、建筑项目的开发服务与上述实际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故应当一并予以维持。综上,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地质研究;机械研究;建筑学咨询;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鉴于本院撤销被诉决定综合考量了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故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负担为宜。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地质研究;机械研究;建筑学咨询;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另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化学研究;包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化学研究;包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地质研究;机械研究;建筑学咨询;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化学研究;包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042188号“CMC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MCT 140421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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