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357985号“蛇夫座SHEFUZU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蛇夫座SHEFUZUO 12357985

阅读:110845 2026-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爱好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路锦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晨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57985号“蛇夫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0377号决定,于2025年04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爱好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路锦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晨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57985号“蛇夫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0377号决定,于2025年04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08月05日至2024年08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的商标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办公环境照片;

  2、产品及包装照片;

  3、采购合同;

  4、店铺信息已授权品牌、已授权类目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序号顺延):

  5、淘宝店铺页面、手机壳销售订单、评论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04月01日由深圳市品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4年0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式计算机、鼠标(数据处理设备)、计算器袋(套)、无线电设备、扬声器音箱、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学习机、太阳镜、电池”商品上。经核准,于2022年04月06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2024年08月0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证据1系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2产品及包装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说明书、外包装盒均为全英文,未附中文翻译;证据3显示申请人为商品订购方,而非商标商品的提供方,与商标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5手机壳销售订单、评论截图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6的店铺品牌管理截图、已授权类目截图,仅为商品上架前的准备性材料,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357985号“蛇夫座SHEFUZU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蛇夫座SHEFUZUO 123579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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