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蛟河市天北镇综合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63318号“天北大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咨询蛟河市档案局,《蛟河年鉴2016》曾重新修订,修订版有关于“天北大米”相关内容,且后续《蛟河年鉴》2017年至2024年版本均有收录,而国家图书文献收藏机构收藏的是未修订版本。二、申请人已重新提交蛟河市人民政府授权申请人对“天北大米”地理标志进行日后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三、申请人已提交修改后的《蛟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划定“天北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域保护范围的批复》、《“天北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蛟河市气象局关于天北大米生产气象条件证明》、《蛟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形成“天北大米”特定质量信誉主要因素的报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蛟河年鉴2016》(吉林文史出版社,2016年12月出版)、《蛟河年鉴2018》(吉林文史出版社,2018年11月出版)、《“天北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蛟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形成“天北大米”特定质量信誉主要因素的报告》、《蛟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划定“天北大米”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域保护范围的批复》、《蛟河市气象局关于天北大米生产气象条件证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注册“天北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批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蛟河年鉴2016》(吉林文史出版社,2016年12月出版)关于“天北大米”的内容与国家图书文献收藏机构收藏的上述书籍中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国家图书文献收藏机构收藏的上述书籍中并无“天北大米”的记载,因此,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史料材料不真实,不能证明“天北大米”的客观存在及声誉。
二、申请人新提交的蛟河市人民政府授权文件中已授权由蛟河市天北镇综合服务中心对“天北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已符合相关要求。
三、申请人新提交的《蛟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划定“天北大米”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的批复》仍不是“天北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新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已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依据。但第五条仍未对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关联性分析清楚;第六条仍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
五、申请人新提交的《蛟河市气象局关于天北大米生产气象条件证明》、《蛟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形成“天北大米”特定质量信誉主要因素的报告》仍未明确说明“天北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及其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必然联系。
综上,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部分材料仍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