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川县铁锅协会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90245号“陆川铁锅LU CHUAN WO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已进一步完善,明确阐述第五条中该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元素之间的必然联系,第六条中该地理标志与其他地区同类产品相区别的特定品质,以及第七条中其特定品质与加工工艺之间的联系。二、申请人已重新安排与检测机构签订符合要求的委托检测协议,并明确检测依据为该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则。三、申请人已重新选择与该地理标志产地一致的检测机构,并提交详细的检测计划与检测报告,以证明申请人具有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的能力。四、陆川铁锅不仅原材料与当地的自然因素有关联,而且其加工制造过程与当地自然因素存在联系,符合地理标志的概念。五、申请人已进一步完善材料,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间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委托检测协议、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检测计划、检验报告、历史材料(民国十三年陆川县志)、陆川县米场锰铁矿矿产资源量核实地质报告、陆川县清秀山选矿厂钛铁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陆川县沙坡镇木梗桥高岭土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陆川县温泉镇碰塘村石板塘高岭土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陆川铁锅产业发展“十个一”工作方案、关于制定“1a3a1”产业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方案的通知、陆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川县铁锅(高端厨电)产业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陆川铁锅(高端厨电)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陆川铁锅产业人才“政企校”一体发展实施方案、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复审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仍不符合要求,第五条仍未明确该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元素之间的必然联系,第六条仍未明确该地理标志与其他地区同类产品相区别的特定品质,第七条仍未明确其特定品质与加工工艺之间的联系。
二、申请人复审提交的委托检测协议、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检测计划、检验报告等已符合相关要求。
三、申请人复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陆川铁锅已符合地理标志的概念。
四、申请人复审提交的材料仍未能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间的关系。
综上,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部分材料仍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