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阳俊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75454号《关于第70573881号“杰记 JIE 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24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113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6)最高法行再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二(第34533756号商标、第44205247号商标)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新事实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17846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