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83505号《关于第40432440号“ECOV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61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行再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第32737447号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服务类别上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基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