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061502号“尚为理想阳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尚为理想阳光 75061502

阅读:96270 2026-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尚为理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1日对第75061502号“尚为理想阳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15466号“理想 IDEAL及图”商标、第13938282…

  申请人: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尚为理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1日对第75061502号“尚为理想阳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15466号“理想 IDEAL及图”商标、第13938282号“理想及图”商标、第13938280号“理想 IDEAL及图”商标、第16348825A号“理想 IDEAL”商标、第16348826号“理想 IDEAL”商标、第16348826A号“理想 IDEAL及图”商标、第18237502号“理想 IDEAL及图”商标、第18237502A号“理想 IDEAL及图”商标、第20174059号“理想卫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三、被申请人无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档案;2、引证商标档案;3、所获荣誉;4、销售合同及发票;5、维权情况;6、在先类似决定;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注册公告于2025年5月27日发布,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时间和初审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蒸汽浴装置;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九的主要识别文字“理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九核定使用的“蒸汽浴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九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易致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沐浴用设备”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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