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瑷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乐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062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8453844号、第247634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网络通信设备;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网络通信设备;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复审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