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知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55335号“东方颜究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31938号“颜究生”商标、第22095529号“颜究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申请人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网站流量优化;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八项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