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047653号“景色JING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景色JINGSE及图 81047653

阅读:82056 2026-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庆为 委托代理人:巧夫子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47653号“景色JING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板条”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26684号商标、第2655…

  申请人:罗庆为

  委托代理人:巧夫子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47653号“景色JING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板条”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26684号商标、第265566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9001号商标、第528488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在其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物;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在其余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板条”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金属窗;金属门”两项商品。

  申请商标在“金属窗;金属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金属窗;金属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窗;金属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047653号“景色JING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景色JINGSE及图 810476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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